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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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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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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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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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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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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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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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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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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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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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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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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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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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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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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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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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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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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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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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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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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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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政许可申请书》原件(①按照申请表填写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住址、电话;②如是委托办理的,需要填写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③申请的路政许可事项及内容:按照申请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比如:开设平交道口,如实填写因什么原因,需要在那条线路(比如G316国道)公里桩号(K1900+000)开设平交道口一处,宽度几米等申请内容)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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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非单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
无 |
1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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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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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和施工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期限)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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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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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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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保障措施(1.针对行人、行车、路产安全做出的安全保障措施。2.可能降低公路原有通行能力的,应有公路保畅预案。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将书面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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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承诺书(所申请的许可事项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使用后及废弃拆除时,若对行人、行车、路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将均由申请人承担)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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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材料真实性及承担责任保证书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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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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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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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将受理信息及相关资料推送安康公路部门。 2.安康公路部门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图纸审查、现场勘验工作并出具《设计方案审图意见书》《涉路施工许可现场勘查要点明细表》加盖公路部门公章,涉及技术审查的由公路部门组织执行并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由公路部门将相关认定材料及申请材料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作为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公路部门告知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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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特别说明: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100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并在距离平面交叉道口30米至50米处的公路两侧设置警告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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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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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许可证 |
结果名称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证》、《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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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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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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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