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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个体)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7:05

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个体)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经营范围)

事项名称

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个体)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3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5

水路运输开业申请书》原件,辖区海事处盖章意见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6

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7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逐船提供(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申请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8

逐个船舶船检证书复印件(1-7页),注意:载重线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防油污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吨位证书、当年检验报告,距有效截止日期不到一月的,必须先船检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9

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姓名或光船租赁承租人需和营业执照一致,证书里面的船舶数据需和船检证书一致)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10

船员适任证书、非船主本人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逐船提供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11

如船舶属于购置或者光租他人以前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时,还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初次申请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12

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1.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将受理信息及相关资料推送市交通局。

2.市交通局安排航务部门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必要时:评估报告等)加盖公章后由海事部门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作为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4号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初次申请发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延续发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年审或年检

年审

年审次数

1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doc

附件: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docx

附件: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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