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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007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政务发〔2018〕7 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12 16:47
中心各进驻单位: 

按照《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DB61/T1122-2018)和《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安政办发〔2018〕37 号)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8 年7月12日 

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对中心及各进驻部门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及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投诉、举报箱、电话、网络投诉等途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受理范围:1.对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办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申请予以办理;2.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3.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4.未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没有在规定时限予以办结;5.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出现差错不及时改正的;6.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的;7.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有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或其他不廉洁行为的;8.其他违规情况。 

不予受理的投诉:1.不属于中心进驻审批服务事项的投诉;2.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的。 

第四条 中心监督科负责投诉处理日常工作;投诉人现场投诉可以向带班科室进行投诉,也可向监督科投诉。 
第五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有拒绝、延迟受理或拒不答复等行为。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应当热情、礼貌,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按照投诉事项不同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投诉人在中心大厅内的现场投诉,窗口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并积极协助中心工作人员做好处理工作。对于投诉事项简单,能够当场答复的,由监督科或带班科室当场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2)对于业务性较强的投诉事项,窗口单位要密切配合,研究处理措施,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督科,情况复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督科。监督科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3)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投诉事项,由监督科负责组织召开由中心分管领导、投诉事件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对投诉事项做出最终处理意见。从接到投诉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由监督科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七条 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将对被投诉窗口及工作人员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等,情节严重的取消窗口服务资格,退回原单位进行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如若投诉人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污蔑、侮辱中心工作人员的情况,中心应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康市政务中心关于印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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