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18-0007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政务发〔2018〕7 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7-12 16:47 |
按照《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DB61/T1122-2018)和《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安政办发〔2018〕37 号)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2018 年7月12日
第一条 为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投诉、举报箱、电话、网络投诉等途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受理范围:1.对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办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申请予以办理;2.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3.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4.未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没有在规定时限予以办结;5.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出现差错不及时改正的;6.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的;7.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有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或其他不廉洁行为的;8.其他违规情况。
不予受理的投诉:1.不属于中心进驻审批服务事项的投诉;2.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